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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静安俩闺蜜反复怀孕共生11个孩子,同时利用婴儿车掩护盗窃服装店[朗读]
近日,上海市静安区一家大型购物商场内发生多起盗窃案件,涉案者竟是一对利用婴儿车作为掩护进行盗窃的闺蜜。公共视频记录下了两人神色慌张、快速前行的身影,她们利用婴儿车作为掩护,在服装店内进行盗窃活动。
据了解,涉案女子小晴(化名)和珠珠(化名)原本是一对在服装生意中合作默契的好友。然而,随着珠珠家庭变故和生意不景气,两人经济陷入困境,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公共视频显示,小晴和珠珠经常以婴儿车为掩护,在服装店内鬼鬼祟祟地挑选衣物。她们时而一起商量,时而分工合作,一人挑选,一人望风。在挑选过程中,她们还自备磁铁,用于破坏衣物上的防盗磁力装置。随后,她们将偷窃的衣物塞进随身所带的包里,快速推着婴儿车离开。店员在清点衣物时才发现大量缺失。
更令人震惊的是,为了逃避法律制裁,两人竟然多次利用怀孕生子来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。珠珠在多次婚姻中连续生育,而小晴也生育了多个孩子。两人因此得以在哺乳期内逃避收监,继续以监外执行的方式逍遥法外。
然而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最终,两人的犯罪行为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并起诉。检察官表示,虽然两人在哺乳期内未收监,但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不仅揭示了盗窃行为的卑劣手段,也暴露了某些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极端手段。法律专家提醒,无论使用何种手段进行盗窃,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同时,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。
其实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并非个例
据江苏检察网,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,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,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,2015年以来,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,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,应引起重视。犯罪分子利用怀孕逃避入狱服刑的现象,让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落空,且让犯罪分子更加蔑视法律,悖逆了法律人性化设计的初衷。
因而,江苏检方呼吁理当重视这一问题并科学施策,补上漏洞,让抗拒改造,践踏法律尊严的投机者难以得逞。
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对怀孕、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“可以”而非“应当”,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,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。但司法实践中,对通过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。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,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,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,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,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,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,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。
另有检察官建议,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,对确因怀孕、哺乳婴儿等,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,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,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,待暂缓原因消除后,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。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、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,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,暂缓执行刑罚,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继续执行原刑罚,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。
据了解,涉案女子小晴(化名)和珠珠(化名)原本是一对在服装生意中合作默契的好友。然而,随着珠珠家庭变故和生意不景气,两人经济陷入困境,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
公共视频显示,小晴和珠珠经常以婴儿车为掩护,在服装店内鬼鬼祟祟地挑选衣物。她们时而一起商量,时而分工合作,一人挑选,一人望风。在挑选过程中,她们还自备磁铁,用于破坏衣物上的防盗磁力装置。随后,她们将偷窃的衣物塞进随身所带的包里,快速推着婴儿车离开。店员在清点衣物时才发现大量缺失。
更令人震惊的是,为了逃避法律制裁,两人竟然多次利用怀孕生子来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。珠珠在多次婚姻中连续生育,而小晴也生育了多个孩子。两人因此得以在哺乳期内逃避收监,继续以监外执行的方式逍遥法外。
然而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最终,两人的犯罪行为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并起诉。检察官表示,虽然两人在哺乳期内未收监,但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不仅揭示了盗窃行为的卑劣手段,也暴露了某些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极端手段。法律专家提醒,无论使用何种手段进行盗窃,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同时,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。
其实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并非个例
据江苏检察网,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,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,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,2015年以来,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,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,应引起重视。犯罪分子利用怀孕逃避入狱服刑的现象,让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落空,且让犯罪分子更加蔑视法律,悖逆了法律人性化设计的初衷。
因而,江苏检方呼吁理当重视这一问题并科学施策,补上漏洞,让抗拒改造,践踏法律尊严的投机者难以得逞。
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对怀孕、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“可以”而非“应当”,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,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。但司法实践中,对通过怀孕、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。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,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,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,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,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,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,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。
另有检察官建议,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,对确因怀孕、哺乳婴儿等,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,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,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,待暂缓原因消除后,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。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、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,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,暂缓执行刑罚,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继续执行原刑罚,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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